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鉴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3-06 点击数: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规办”)委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的结项鉴定,自2020年5月起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对申请鉴定的结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承担鉴定组织工作。相关细则如下:

一、需提交的结项材料

(一)中级管理单位结项申请(含鉴定专家推荐名单)。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重大项目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1份。

(三)最终研究成果及相关附件:

1.立项申请书中承诺的预期研究成果;

2.最终研究成果7份;

3.最终成果简介1份;

4.电子版最终成果、成果简介及鉴定结项审批书(光盘);

5.相关证明(领导批示、获奖情况、媒体报道及决策报告被采纳等的证明文件)、重要变更的申请及相关批复。

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一)申请鉴定的材料应是该项目最终研究成果,且与立项申请书、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承诺的成果形式一致出版物不得作为最终研究成果。

(二)申请鉴定的成果需匿名,不得出现项目负责人、成员姓名及责任单位名称,封面需标明项目名称及项目批准号,统一用A4纸左侧装订成册。

(三)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领导批示、获奖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

(四)鉴定结项审批书中声明和总结报告处需有项目负责人手写签名;责任单位、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处需签章齐全并明确审核意见;年度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超过1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经费决算表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意见处需签章齐全,项目经费使用未达到已拨付经费50%的,需要详细列支未使用经费的预算。

(五)鉴定结项审批书需使用全国艺规办发布的最新版本,且必须为原件。

(六)2017年(含)前立项的原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申请鉴定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项目结项材料,需由各省(区、市)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后统一提交至管理中心,提交时间需在立项通知书批准结项日期前,已批复延期的项目,在批复日期前提交。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10-8793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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